315打假日意義:宣傳維護消費者權益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后,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咨詢服務活動,活動形式豐富多彩,聲勢大,影響大,效果好。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紀念活動包括:舉行記者招待會或發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情況,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計劃,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做哪些工作;開展宣傳活動,通過發放傳單或消費者刊物、電視節目、咨詢和多種形式的展覽等活動介紹“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內容,努力提高一般消費者的認識。
315標志功能
1、社會監督功能,即發揮消費者協會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職能,對消費熱點尤其是新產品、新領域進行日常有效監督,扶植優質商品和服務,保障廣大消費者安全放心消費。
2、消費維權功能,即使用《3·15標志》的企業,必須事先公開做出承諾,當與消費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其他渠道不能及時解決時,自愿接受、服從消費者協會的調解處理意見,從而保證消費者受損害的問題能及時公正地得到解決。
3、信譽證明功能,由于被許可使用《3·15標志》者都是業內的排頭兵或是骨干企業,產品質量和服務信譽優良,通過中國消費者協會的驗證和日常監督檢測,其品質值得廣大消費者信賴。
4、消費引導功能,即通過《3·15標志》這樣親切貼近普通消費者而又統一、便于識別的標志,方便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幫助做+出正確消費選擇,從而實現科學、合理、健康、安全消費。
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為霸王條款
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由于一些經營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一類條款往往被稱為“霸王條款”。
工商總局市場司副司長劉宏偉:各地工商機關在群眾關注的美容美發、公用事業、房地產、旅游、汽車銷售、電子產品維修等消費熱點領域,查處了“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該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遺失概不負責”、“本消費卡自發卡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逾期作廢”等一批屢見不鮮、屢禁不止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這些格式條款看似合理,實則違法,劉宏偉介紹,在銀行業、電信業等領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的問題尤其突出。
工商部門表示,將繼續強化合同格式條款監管工作,并將使這項監管常態化。遇有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可撥打12315熱線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