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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五條”對家庭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予以嚴格限制,規定首付款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為了規避新政策,社會上出現了夫妻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約定將原有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無房產,從而獲得購房資格,獲得更低的首付和享受首套房的利率。另一種情況則是賣房,離婚后,如果一方名下僅有一套房產,就可以避免個稅。
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學暫且放在一邊不提,更加有趣的討論是離婚避稅這種行為應該如何看待?有人譴責這種合理避稅的行為,說這種行為是利令智昏,對金錢的欲望勝過了道德的約束,喪失了對婚姻的尊重,蔑視了婚姻的神圣性。
其實,我覺得大可不必如此上綱上線。
首先,根據《婚姻法》規定,辦理離婚的夫妻不管出于何種目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行為都是有效的。所以,不管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或者他們為了某種目的去離婚,公權力都無權干涉,只要是雙方自愿、手續齊全,都可依法辦理。
其次,實際上通過婚姻來獲取政策上的好處,避免壞處的行為非常之多:有人為超生、多生而懷孕后假離婚;有人為躲避貸款、逃稅漏稅而假離婚;有人為了在城鎮拆遷、農村征地中獲取更多利益而假離婚;在國外,也有通過婚姻來避稅的行為。
最后,如何看待婚姻的神圣性?如果,婚姻具備某種神圣性,那么,這種神圣也是兩個人心靈的契約,是人和神、人和自己周圍人的關系,代表神圣的是婚宴、婚禮、婚紗和蓋頭。而民政局的那一紙婚書不過是最世俗、最功利的形式,代表國家的認可,從而劃定經濟、法律權利的憑證。老百姓過日子講究的是實惠和精打細算,從這個角度說,甚至可以說通過假離婚避點稅、省點錢,就是另一種形式的相濡以沫,是平凡之中的神圣。
不過,真以離婚避稅時,夫妻往往會面臨嚴重的道德風險。所謂道德風險是八十年代西方經濟學家提出的一個經濟哲學范疇的概念,即“當一方不完全承擔風險時,會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自私行動”。保險業則是最典型的例子。當人們的車輛買了偷盜險之后,他們往往更不重視車輛的安全,而在沒有購買保險之前,他們的行為卻更謹慎。如果,保險公司按他們沒有買保險之前的行為來測度風險,一定會蒙受損失。也就是說,購買的保險誘發了道德風險的行為,使人更不重視汽車的安全。
對于假離婚也同樣如此,勢必會誘發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