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無法可“限”與必須管理之間的矛盾,客觀上讓“搶”作為管理手段有了幾分合理。
2月2日,哈爾濱雙城市一些副食店商販被當地城管強征了數十或百余袋元宵,拿到敬老院慰問。
元宵節關愛弱勢群體,到敬老院訪貧問孤本是件善事。然而,拿著搶來的元宵到敬老院慰問,“劫商敬老”的作為,不免充滿了“梁山式”的匪味,如此“善意”令人啼笑皆非。更嚴重的是,如此不恥的行徑,還扛著赤裸裸的“大旗”:“這就是個搶的單位,搶是領導臨時決定的。”
在這起事件中,被搶的元宵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都放在了店鋪之外。這在有些城管部門的眼里,就是所謂的“出店經營”,而“出店經營”在很多地方都被視作擾亂城市秩序的違規經營行為,也成了城管與眾多商家爭奪的“主戰場”。許多地方的城管對這些物品都會“沒收”處理。
遺憾的是,現行的法規對城市管理中諸如此類現象的處罰、沒收等很少作出詳細規定。城管執法無法可“限”與必須管理之間的矛盾,客觀上讓“搶”作為管理手段,變得有了那么幾分合理性。既然執法缺少規范,自然執法的程序、處罰的自由裁量、相對人權益的保護等等都成了“一紙空文”。這便是城管屢遭詬病的癥結所在,所以,規范城管的行為,首先該完善城市管理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