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勞動糾紛,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只能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再到法院起訴。
職工在入職超過一個月仍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先去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需要先去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