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部計劃作為中央舉辦、地方受益的國家項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按照西部地區每人每年3萬元(南疆四地州、西藏每人每年4萬元)、中部地區每人每年2.4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體制結算方式撥付省級財政部門。地方各級財政要統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按月發放志愿者工作生活補貼,承擔志愿者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個人繳納部分從志愿者工作生活補貼中代扣代繳)
(2)各地可參照當地鄉鎮機關或事業單位從高校畢業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西部計劃志愿者工作生活補貼標準,并為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務的志愿者提供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3)各地要按照全國項目辦有關要求,為每名西部計劃志愿者(含研究生支教團志愿者)購買重大疾病、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4)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提高保障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年度考核獎勵機制或將志愿者納入本單位年度績效考核對象,按考核結果等次給予志愿者相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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