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少有雙向征收的稅款,就是經濟業務雙方都征收,是根據合同的標的來計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購銷合同印花稅應于合同書立當日,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繳納。為簡化貼花手續,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限期為1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稅率是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購銷合同印花稅的征收:
1、工業企業:按采購金額和產品銷售收入之和的50%—70%核定計稅額;
2、商業批發企業:按采購金額和銷售收入之和的60%—80%核定計稅額;
3、商業零售企業:按采購金額的60%—80%核定計稅額。對不能確定采購金額的,按采購成本確定采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