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權調換
即建設單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對換產權,被拆遷人因此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產權調換時,雙方互換的房屋面積應基本相等,面積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積計算。
(2)作價補償
將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標準和方式進行估價后;由建設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一定數額的價款,以補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損失。房屋拆遷作價補償時,應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重新結算。
(3)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
對于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