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限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對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的稅款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形式: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