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前期的手續:一、開始準備階段
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托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待建項目進行研究并制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并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
二、行政審批階段
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一般共分六個階段:
首先選址定點、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然后規劃報建圖審查、施工報建最后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三、選址定點階段。
此階段一般辦理以下事項:
1、計委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進行項目立項;
2、國土資源局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方式的審查;
3、建委辦理投資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4、環保局辦理生產性項目環保意見書(表);
5、文化局、地震局、園林局、水利局對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6、規劃部門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