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不得提出離婚請求。
(2)女方在上述時間內(nèi),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男方在上述時間內(nèi)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并經(jīng)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才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jù)】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