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的房子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歸一方個人所有。
除非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證登記了雙方的名字,或者登記一方名字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出資了的,可以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