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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據中的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兌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
2、我國《票據法》第53條規定,持票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提示付款: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現定期服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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