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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脅迫而造成的包辦婚姻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需提供受脅迫的證據。
如果不是受脅迫造成的包辦婚姻,起訴程序與普通婚姻離婚程序相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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