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變更姓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改名須知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xiàn)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jiān)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jīng)派出所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xiàn)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干部履歷表或招工表并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后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簽協(xié)議后,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jīng)協(xié)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xié)商一致后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