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于2013年發布公告,有條件開放異地申領護照。
為進一步便利公民申辦出入境證件,公安部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非戶籍地居民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的便民利民措施。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持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材料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向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普通護照、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的申請。
公安部授權非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受理申請后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