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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參考依據判決雙方是否離婚,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尚有和好可能的,法院都不會貿然判決離婚,所以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一定是要舉證的,證據的焦點就在于你們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功的話,可以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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