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公司不交社保應該到當地的勞動局或者社保局。公司不依法給員工交納社保,建議先收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然后向勞動局或者社保局,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該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