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機關是公務文書格式的重要內容。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即對公文負主辦或答復責任的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其作用在于表明公文的空間效力范圍,明確對公文負法定辦理或答復責任的機關。
公文的主送機關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
1、上級領導機關對下級發出的公文,其所屬的下級機關都負有貫徹執行的責任。除批復外,一般的下行公文都有兩個以上的主送機關。
2、下級機關向上級領導機關發出的請示或報告等上行公文,在一般情況下都只有一個具體的主送機關,不要多頭主送。
3、直接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公文,如通告、公告等告知性公文,以及一些章程、條例、規定等規范性公文,一般沒有必要標寫公文的主送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