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
當事人在受到行政處罰后,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復議機構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在復議和訴訟過程中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所謂復議和起訴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就是指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能因被處罰人向復議機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終止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