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輸?shù)腻X,不可以要回來。
《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0號)第七條,對查獲的賭資、賭博違法所得應(yīng)當(dāng)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并按照規(guī)定出具法律手續(xù)。
對查繳的賭具和銷售的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一律依法予以銷毀、嚴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賭資、賭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違法行為人的其他財物。
從法律角度看,開設(shè)賭場、參與賭博、為賭博提供條件等行為均是違法行為。
從社會角度看,“十賭九騙、十賭九輸、不賭不輸”,因沉迷賭博導(dǎo)致人財兩空、妻離子散等悲劇的案例隨處可見。希望大家遠離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