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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可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重新承受土地的;
3、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項目開發的;
4、財政部或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減征、免征項目。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