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多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再次提起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再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概率就會大許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兩次起訴離婚的過程要經過一年多的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