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起訴離婚需要婚姻雙方已經領取了結婚證。
其次離婚訴訟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起訴。
而且,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而且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最后,起訴離婚還必須符合法律對于離婚條件的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