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條件: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須以財產為標的;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須危害債權;
4、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須于債權發生后合法有效并繼續存在。
主觀條件:
1、債務人的惡意;
2、受益人的惡意;
3、轉得人的惡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