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的主要顏色應與比賽用球的顏色明顯不同。
短袖運動衫的背部可以有號碼或字樣,用于表明運動員、運動員的協會,或在俱樂部比賽時,表明運動員的俱樂部,以及符合規定的一些廣告。
在短袖運動衫背部的中間位置應優先佩帶被組織者制定的用于表明運動員身份的號碼布。號碼布應是長方形,面積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在運動服前面或側面的任何標記或裝飾物以及運動員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寶裝飾等,均不應過于顯眼或反光,以致影響對方的視線。
有關比賽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問題,應由裁判長決定。
團體賽同隊運動員,或同一協會運動員組成的雙打,應穿著同樣的服裝,鞋襪除外。
當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服裝顏色類似,且均不愿更換時,應由抽簽決定某一方必須更換。
運動員參加世界、奧林匹克或國際公開錦標賽時,穿著的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等應為其協會批準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