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的形式不同,債務承擔責任如下:
1、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83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