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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離婚外公外婆沒有直接的探視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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