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時需要以下必備材料:
一、離婚起訴狀。
二、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
三、原告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四、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五、如果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爭議的,需要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