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行為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范圍較廣,所有具有所有權關系的財產幾乎都以成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表現形式不同。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將其數額較大的財物據為已有的行為,并且只要實施了非法占有即構成犯罪;而侵占罪在行為方式上表現為將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或交出的行為,并且拒不退還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3.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人員;而侵占罪的主體是任何持有他人財物的人。
《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