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于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脫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