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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從順治時規定,凡滿族八旗人家年滿十三歲至十六歲的女子,必須參加每三年一次的皇帝選秀女,選中者,留在宮里隨侍皇帝成為妃嬪,或被賜給皇室子孫做福晉未經參加選秀女者,不得嫁人。
2、閱選時,按八旗的順序,一般七八個人站成一排,由皇帝、皇太后們挑選。被挑選女子的名字,每排寫一張單子,留宮中存檔,這種名單,在檔案中稱為秀女排單。
3、準備挑選秀女的時候,先由戶部奏報皇帝,奉旨允準后,立即行文八旗都統衙門,由八旗的各級基層長官逐層將適齡女子花名冊呈報上來,到八旗都統衙門匯總,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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