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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有:
1、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3、裁員和辭職,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
4、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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