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對房地產的占有,將房地產作為債權擔保而與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抵押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抵押權自抵押物登記時成立。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抵押合同。
3、抵押當事人的抵押物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權證》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證明。
4、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5、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6、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