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比賽中的違例現象
一、發球犯規:
(1)發球次序錯誤;
(2)發球隊員在擊球時或擊球起跳時,踏及場區(包括端線)或發球區以外地面;
(3)發球隊員在第一裁判員鳴哨允許發球后8秒鐘內未將球擊出;
(4)球未被拋起或持球手未清楚撤離就擊球;
(5)雙手擊球或單手將球拋出、推出;
(6)將球拋起準備發球卻未擊球。
二、位置錯誤:排球規則規定,當發球隊員擊球時,如果場上隊員不在其正確位置上,則構成位置錯誤犯規。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位置錯誤犯規:
(1)發球隊員擊球時,場上其他隊員未完全站在本場區內;
(2)發球隊員擊球時,場上隊員未按“每一名前排隊員至少有一只腳的一部分比同列后排隊員的雙腳距中線更近”的規定站位;
(3)發球隊員擊球時,場上隊員未按“每一名左邊(右邊)隊員至少有一只腳的一部分比同排中間隊員的雙腳距左(右)邊線更近”的規定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