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我國《刑法》第196條規(guī)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詐騙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四種形式: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業(yè)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詐騙行為。
4、惡意透支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