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對于誰撫養孩子的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扶養能力合理安置。
根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存在著以下原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同時,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2)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應對比雙方撫養條件,選擇更有利于孩子健康發展的一方。
(3)十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發生爭執時,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法院在對子女撫養權進行處理時,會綜合雙方的情況,根據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進行調解或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