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摔學生手機違法,屬于故意損壞私人財物的行為,應當賠償。
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機主的合法動產,機主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占有或扣留。《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有權對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教師法》并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并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于合法權利。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