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可以提出訴訟,如有一方不同意,法院可能不會裁決為離婚,但可以再次提出訴訟,再次訴訟時法院一般會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會判為離婚;但第二次與第一次上訴時隔至少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