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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6年頒布的《新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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