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責四種方式:
1、如果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由交警根據雙方確定的責任,按簡易程序當場出具責任認定書;
2、有傷亡的則由交警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勘驗、檢查現場,并對事故雙方或有關證人進行調查、調取與案件有關的相關證據后,再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