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能環保,國務院規定機關,根據《關于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通知》第二條,商場等單位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
所有公共建筑內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除醫院等特殊單位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溫度有特定要求并經批準的用戶之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
一般情況下,空調運行期間禁止開窗。各地可在確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進一步制訂具體的控制標準。各級國家機關要帶頭厲行節約,嚴格執行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發揮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