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駛的摩托車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對于無證駕駛摩托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可以并處十五日內拘留。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