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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其危害性如下:
1、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爭秩序混亂,形成不公平競爭;
2、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應有的活力和作用;
3、嚴重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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