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多個債權人對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且在執行終結之前提出;
第三、被執行人已有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第四、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已經生效判決確認;
第五、被執行人系非企業法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