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下列措施爭奪孩子撫養權:
1、證明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證明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證明自己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