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關押期限是:傳喚或者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拘留不得超過37天,羈押不超過七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