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由誰支付: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鑒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鑒定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的,由申請再次鑒定人繳付;
(6)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