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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中“經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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