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可以自己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認定工傷并治療終結后再申請傷殘鑒定,之后再根據鑒定的傷殘等級等情況確定具體的工傷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