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
或者是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筑。
違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沒有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準,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雖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批準的范圍、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